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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出以下补充通知:

一、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建立。原则上省内各级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在此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照相关规定可以从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选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请入库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审核,并于每年8月底前,将经审核合格专家的名单报省财政厅,由财政厅按规定导入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对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采购文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对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评审小组应当出具评标报告说明废标或终止采购活动原因并签字确认。

四、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由采购人支付。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和评审时间的计算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论证、采购文件编制、重新评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2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三)提交响应文件不足三家、采购文件合法性审查未通过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00元/人;项目经评审后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项执行。

(四)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自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进入评审室签到后开始计算。

六、省内驻外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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